村地入股开发促稳定(2)
  作者:w5C6V33l  浏览:442  发布时间:2022/11/11

        (2)

  

 

 

目前,土地确权已大面积展开,许多农民拿到土地确权证书,这项工作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

确权是基础,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土地确权,才能体现价值,保障农民权益。

2018年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发改委等中央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农民可以入股形式拥有股份,均占土地开发权益。

《指导意见》指出,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目标和好处是,对普通农民来说,可以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利润,拓展自己的财产性收入,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对整个农村来说,可以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共赢。

《指导意见》指出,将土地以货币转让形式取得股权,投入企业或合作社,相应的土地经营权就转化为农民的参股本金,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与企业或合作社可以说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农民与企业(开发商),站在一条线上,合情合理合法地均占土地开发利益,于国于民两不误。

《指导意见》鼓励实行“保底收益十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入;并对“入股形式、经营权作价、股份安排、参与监督、收益分配、风险防范、退出机制”等事项都作出具体规定;特别强调“土地入股”必须是农民自愿的原则,尊重农民享有的自主权。

改革开放以来,在“土地财政”中,低价征地,高价转让开发商,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由此导致上访、闹事不断,甚至酿成恶性打砸事件,危害社会安定,影响政治稳定。《指导意见》不但让农民吃了“定心丸”,还是减少,甚至堵绝上访和闹事的有效措施。

低价征地弊端多,危害安定酿事端。政府从中虽获一定利润,用于发展;但开发商拿到土地后,有的转手暴利,若干年后,甚至数倍、几十倍、大幅升值,均与农人丝毫无干。土地是农民的“铁饭碗”、“命根子”。他们生于斯、长于斯,守着祖辈遗下的“饭碗”,眼看在土地开发中,成为局外人。这种作法显然有违民本宗旨,爱民精神,失去公充。越级上访,正是农民维权的体现,正当的呼声。农民、开发,均为公民,农民还占大头,理当一视同仁,岂能无视农民权益;若将农民排除在发展大局之外,那么,经济发展必将大打折扣,甚至得不偿失,危及稳定安定。许多专家学者、有识之士,大声疾呼,“土地财政”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要正视市场运作规则,让农民均占土地开发利益。这显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长治久安根本之计。

“耕者有其田”。是中国共产党发动民众,号令天下的最有力口号之一。土地革命中,“打土豪、分田地”,得到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导致星火燎原,红旗高举,最终取得中国革命的胜利。而今,土地确权,作价入股,重现“有其田”的价值,虽姍姍来迟,但体现了保护农民利益的本色,重温了为民精神。当年走过“农村包围城市”的正确路线,显示农村蕴藏巨大能量,今天城市化岂能罔顾农民利益,如果粮食短缺,会“化”得起来?从长远看,稳定农村,亟具重大意义。因此要从历史高度,深刻理解这一新规的必要性、紧迫性。坚决摒弃低价征地,高价转售,侵害农民利益的不当作法,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土地新规的推行。

结合从严治党、扫黑除恶,对发生官商勾结、村干妄为、巧立名目、滥占土地的典型案例,理当予以追究,补尝村民损失。特对内外勾结、滥吃地皮的坑农贪腐恶行,黑恶势力混水摸鱼,大肆侵占倒卖村地、欺压民众等等,尤应引起高度重视,依法惩处,以昭国法,以平民愤,挽回政治影响。

值得指出的是,沿海村地所剩无几,多被前期开发了。关键是各级政府要端正心态,理清思路,明确方向,把农民利益切实摆上应有位置,不打折扣地贯彻落实上述《指导意见》,使广大农民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恩惠。

 

2019年4月11日

                              2022.10.31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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