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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14/9/22   来源:本站   + 1382

近日,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保监局、福建省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买了保险的养老机构,一旦出现老人伤亡的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最高将支付12万元的赔付款。

据了解,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行是以福建省内各设区市为单位的统一投保模式。由各设区市民政部门统一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

只要经我省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均可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养老机构。人身伤亡责任和法律费用都在此类保险的责任范围内。

据介绍,成功投保责任险的养老机构中若有老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只要是在养老机构的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就会按照约定给予赔偿。例如:伤亡责任限额为12万元/人,伤残的按比例赔付;医疗费用(含残疾用具费用)责任限额1.5万元/人;骨折治疗费用责任限额0.5万元/人;意外伤害住院补贴责任限额50元/天/人,最高180天。另外,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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