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5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500万人。为应对我省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提升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总体水平,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10月29日,省民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探索构建“医养融合”服务新模式,积极推动医疗和养老资源融合。
“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模式受推崇
“医养融合”服务新模式即按照“养为主、医为辅、保基本、广覆盖”的思路,整合现有资源,建立“住、养、医、护、康”五位一体的养老服务模式。此前,我省多家乡镇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试点开展过养老服务模式,受到老年人及其社会的认可和好评。
此次,《意见》提出,“医养融合”服务新模式,要把满足老年人的医疗、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医养融合”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统筹城乡、区域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均衡发展。到2015年底,省、市两级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要率先实现医疗机构设置。到2020年,实现医疗、养老资源充分融合,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置老年病科;200张床位以上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其他养老机构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医养融合发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融合发展。
护理型养老机构是发展重点
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医养融合,以收养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并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含临终关怀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倡导建立“医养融合”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医养融合”工作,要在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基础上,充分利用周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合作。其中,20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可采取内设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等形式,满足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需求;200张床位以上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结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采取申请独立设置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
周边医疗资源丰富,自身难以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开辟绿色就诊通道,为入住老年人开展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发挥整体优势。一方面鼓励大型和综合医院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另一方面鼓励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设点,开展医疗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工作。优化资源布局,鼓励床位使用率低的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或老年病、临终关怀等专科医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依托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等,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门诊、远程会诊、远程病例讨论、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简化医疗机构审批手续并纳入医保范围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建立符合需求的医疗机构,并按照相应的审批标准和程序予以审批;要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临终关怀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等审批手续。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医保有关政策措施,将“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纳入医保范围;对于医疗机构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要积极指导和支持,按照相关标准和流程加快审批。